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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导游小费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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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6: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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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5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标准表述】
[原因]
目前,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全国导游员总数的70%左右,社会导游已成为各地旅游接待的主体力量。一方面,目前大量导游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的薪酬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受旅游市场零团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影响,一些导游人员的主要收入依靠购物回扣和增加自费旅游项目提成等方式获得。旅行社不仅不向导游支付带团服务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求导游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获得带团机会。这既损害了导游的权益,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意义]
导游小费合法化,是治理导游收费乱象从堵向疏的方向转变,顺应了导游行业的发展规律,是一种可贵的纠偏,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进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可以让游客明白消费。以往由于导游小费的隐蔽性,游客往往在挨宰的同时,也苦于找不出确凿的证据,难免陷入尴尬境地。导游小费合法化,只要其收费合理适度,游客在心理上可以接受,则消除不必要的猜疑,无疑有利于增进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互信。
另一方面,可以让导游的自身价值得到体现。有时候,导游的工作量无法与旅行社支付的报酬划等号,这种失衡容易让导游走向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生财之道。导游小费合法化,让导游在考虑自身收入的基础上,可以为游客提供更为周全的导游服务,使旅游购物规范有序。
[参考对策]
导游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既需要旅游企业落实法律规定,也需要旅游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更需要广大导游员树立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意识。中公教育专家认为:
一方面,在完善薪酬机制的同时,要加强导游自律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杜绝强迫消费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现象。
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的管理,规范出入境旅游经营活动,能够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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