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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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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5: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承与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
1.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的构成要件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构成要件: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 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 子女。(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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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6: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5. 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那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顺序的意义
1.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 ,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五、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一、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由指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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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6: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3. 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 不得作见证人的有:(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4.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5.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 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
1. 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 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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