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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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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0 09: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文是2016年1月29日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每日一练,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子卖给乙,该合同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2.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盗窃,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0分钟后,王某来到院墙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对于王某、刘某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盗窃罪(既遂)
    B王某和刘某成立盗窃罪共犯(既遂)
    C.王某成立盗窃罪(既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D.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C
    【解析】条件和期限的区别在于,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者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属于期限附款。甲父死亡属于将来一定会发生的事实,因此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该合同约定甲父死亡时,房屋的买卖合同生效,因此该合同属于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2.【答案】C
    【解析】
    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王某已经将价值2万元的货物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因此。王某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A项和D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货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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