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 合议庭的组成 | 一审 |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
二审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再审 |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来是二审程序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独任制适用情形 | 简易程序 |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回避制度 | 适用对象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
适用情形 |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回避的方式 |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
申请程序 |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指导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回避的决定 |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救济 |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公开审理制度 | 公开审理 | 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 例外 | 法定不公开 |
注意 | 申请不公开 |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
无论公开审理与否,判决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 |
不公开质证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 |
两审终审制度 | 公众不得查阅 | 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
两审终审 |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
| 例外 |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3.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除外) 4.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5.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
总结 | 可以上诉的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
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