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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家公务员常识备考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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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13: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了“居住权”,居住权,究竟是什么?
    【事件背景】
    近日,《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施行。当地不仅颁发了首张“居住权”证明,而且此前就已出现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武汉一女士因病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房产赠与弟弟,而丈夫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今年初,这套房子被挂牌出售,丈夫担心影响其居住,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丈夫名下。
    这意味着,这套房产即使能够顺利出售,丈夫的居住权仍然成立。无论是弟弟还是新业主,未经协商,都无法直接赶走居住权人。
    拥有这套房子,却无法决定居住权人的去留。这个场面听起来滑稽且诡异,但正是未来“居住权”的常态。
    【何为居住权】
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①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②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住宅的位置; 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④居住权期限; 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备注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考情预测】
    居住权,未来将会遍及生活方方面面。
    第一个场景是离婚财产分配。在居住权模式下,离婚后一方可赋予另一方居住权,对方只能居住,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更不能用于出售,这为离婚财产冲突提供了新的选项。
    第二个场景是以房养老。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
    第三个场景是保障房。如果赋予这些保障房以“居住权”,那么“住有所居”将获得稳定预期,无疑有利于保障房制度的建设。
    无论如何,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这是房产交易最不容忽视的变量。所以在公务员常识的考试中,居住权必然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的考试热点,现编制模拟题如下,检验大家对此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模拟题】
    李阿姨早年丧偶,且无子嗣。年老后生活起居一直由隔壁老王悉心照顾,李阿姨为了感谢隔壁老王,生前设立遗嘱,在本人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上为老王设立期限为20年的居住权。关于此居住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居住权无效,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只可以为其法定继承人设立居住权
    B.该居住权有效,并且遗嘱生效时,老王随即取得居住权
    C.老王在取得居住权的第15年去世,因居住权期限还未届满,老王可以将此居住权转让给其子女
    D.老王无权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干中并未体现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老王无权将此房屋出租。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居住权可以依据遗赠的方式设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为非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设定居住权。A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该居住权并不是遗嘱生效时设立,而是登记时生效。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此,老王去世该居住权消灭,并且居住权不得转让。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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