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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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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 23: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华图教育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学习,灵活运用。预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一次成“公”!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能力或者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就是华图教育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公共基础知识,希望能为大家的备考之路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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