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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分类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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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4: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所谓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应当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权利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即宪法与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法律的不同,对权利义务做的分类。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根本权利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则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2、绝对权力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对世义务”,是相对应非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权利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权利人。
3、个人、集体、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性质分类
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享有的权利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相互关系
1、结构上:紧密结合不可分割
2、数量上:总量相等,从社会整体来看,绝对值等同。
3、产生发展:经历浑然一体、分裂对立、相对一致的过程。原始社会,无界限,浑然一体;随阶级社会、国家出现和法律产生,分裂对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确立后,相对一致。
4、价值上:权利代表应然法,义务代表实在法,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因此在不同的法律体制中地位有主次之分;特权社会,强调义务本位;在民主法治国家,强调人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强调权力本位,义务次要,法律制度的设立强调保障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律权利实际上是三种权力要素:自由权、请求权、诉权的统一。自由权是核心基础,请求权是内容,诉权是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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