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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书记员考试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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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8 15: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内部法律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主要还是以行政管理(“官管民”)和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民告官”)这两个方面为主。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主动作为履行职权,难免会和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必须要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因此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主要就行政诉讼的管辖进行论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县部】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海关处理的案件;
    【重大复杂】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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