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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销售假药罚六百,这样的法条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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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00: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论范文:销售假药罚六百,这样的法条该修订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600余元。
    按照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等于说罚款是违法所得的3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确是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中规中矩,没有毛病。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医院方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虽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以上种种说法,均引起一片吐槽声。
    按常理来推断,假药比次品药的危害更大,此次的橘红已被定性为假药。但按医院的说法,这个药仅是药效达不到,对病人来说无害。即便如此能否反问一句:让病人吃没用的药,这是心理疗法?还是延误病情?另外,虽说假橘红这个药后果可能真如院方所说不严重,但是处罚是否有点太儿戏了,甚至有点“自罚三杯下不为例”的味道?所以有很多网友追问:“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不挖根溯源,能保下次不老毛病重犯吗?何况只是600余元仅够吃顿饭的罚款?
    说起来,我们的很多罚款标准还处于“原始社会”,在我们身边,一些5元10元的处罚仍随处可见,不够买一杯冰激凌,无法起到警示惩戒作用。拿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说,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都十六年了,其处罚标准仍在依照“古制”。如今,食品、环保相关法律都在根据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发展在进行修订,修订后对违规造假等方面的处罚比以前重多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比如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还是疏忽,就得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但医药事关人命,竟然只罚这么点,是否有些令人不解?况且,罚款依据,不能仅仅依照违法金额、涉案金额进行,最重要的还是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处罚,这才是解决药品管理问题的正确思路。所以,药品相关法律是该修订了,因为如果不能让制作贩卖假药者倾家荡产,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另外,我们还关注到部分网友和院方持相同的态度。有网友说,假药橘红其实是中成药里橘子皮含量不足罢了,应该叫次品药,只是在新的法律定义下叫假药,和真的假药并不是一回事,至少没有用柚子皮冒充橘子皮吧?好比超市卖的猪肉火腿肠里面粉多,猪肉少,后者低于国标下限,最多只能算是次品吧?言下之意中医和西医有些不同,“不规范其实也吃不出什么大问题,因为中药本身就是这种样子的。”
    此言大谬,中医发展为何不如西医?我想很大原因就是没走规范化的路,甚至让假药钻了空,长此以往,会影响中药的声誉。中医药要发展,就要从严惩假药橘红这样的“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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