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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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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00: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行测考试的必考点之一,其中,特别行政区制度属于出现频率很高的考点。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些考点,希望考生认真学习、注意细节,避免与其他制度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混淆。    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指在我国,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目前实行此种制度的主要是港澳台地区,这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统一团结的具体表现。在大陆地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而在港澳台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哪些?
    一、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一般制定后即可生效,但是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尤其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发现有与宪法相抵触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不能直接宣布撤销或者无效。
    二、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这是为了保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所以对于国防事务或者外交事务等国家事项,只能由主权国家进行,港澳台并不存在该权利。但是港澳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一些非主权国家的交往活动,有一定对外交往的权限,但是没有外交权。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的司法审判由特区的司法机关独立进行,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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