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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常识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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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00: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执法常识 反恐怖主义的领导指挥工作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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