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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商标法中易混点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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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21: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商标法中易混点的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是各地方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的重点考查内容,民法中较多考察的是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监护、代理、诉讼时效等)以及民法中的财产权部分,如物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和债权法律关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也是考试中的较为常见的题目,而在知识产权法方面,以往考试多考察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商标法相对来说考察不多,而在最近的考试中,对于商标法的考察也越来越多,比如考察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保护原则的区分,商标的种类等等。而其中最具有的代表性和普遍性的考察方式则是对于不得注册为商标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两个情形的区分。
【例题】(多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有( )。
A.苹果 B.红十字 C.吉林 D.兰花
【答案】BC。解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本题B、C项分别为不得注册情形的第五项和第九项,答案选BC。
【注意】此题的易错点在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所以考生在作答此题是往往会将不得注册为商标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向混淆,从而将此题四个答案全选,所以应当明确,第十条所列情形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而第十一条则是可以使用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法律对于此类商标不予以保护的情形,此处是很多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非常容易形成的误区,非常值得大家注意,在事业单位考试一分之差十名开外的激烈竞争下,作对此类题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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