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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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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9: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案例中经常会涉及到考题,对于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很多考生弄不清楚,那是因为对于概念以及构成要件没有很成熟的认识,所以很有必要针对这俩概念的考点给大家梳理下,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好人好事,助人为乐)
(二)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无义务)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有行为)
3.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有意思)
例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晕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解析:A甲是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说明甲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认为是自家的牛,所以进行饲养,不构成无因管理,不符合第3个要件。BCD就是所谓的好人好事,助人为乐,是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没有报酬权
例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买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报酬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说法是正确的?
A 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解析: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并照看西瓜园和出卖西瓜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刁某出卖西瓜获利5万元,花去必要费用1.5万,但是既然是好人好事,就不能索要报酬,没有报酬费5000元,所以最终返还5万—1.5万=3.5万。
二、不当得利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例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并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人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解析:A不管谁去还乙钱,甲乙之前的债是存在的,是当得利,B没有损失方,C乙是当得利,D中的乙是不当得利,符合四要件,注意D中的甲不是无因管理,因为甲没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是乙是符合不当得利要件,构成不当得利的。
(三)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总结: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主管上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而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此要求,甲的羊丢失,如果乙出于好意,进行饲养,并等待失主认领,是无因管理,如果乙出于恶意,想着占便宜的心态,将羊霸占着,这便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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