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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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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7: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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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
    刑罚论也是刑法中重要的知识点之一。刑罚的执行制度有种叫做缓刑。我们比较熟悉的是死缓制度,即先关在监狱里2年,根据2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最终是否会执行死刑。但是,缓刑制度与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死缓是可以在考验期内先不死的话,那么缓刑就是,可以在考验期内先不关押。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缓执行,这个条件就是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先不进行关押,在监狱外面由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来监督。再根据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原判刑罚是否要执行。例如:甲因为醉酒驾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2年执行。这个“缓期2年”就是一个考验期,在此期间甲并没有被监狱收监执行,而是在监狱外面过着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考验期表现好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不再执行,考验期内表现的不好随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3年有期徒刑。
    二、缓刑的适应条件
    “甲故意杀人(未遂)被判有期徒刑15年,缓刑1年执行。”你觉得这可能么?所以,缓刑是给表现好的同志的一次机会,而不是违法之后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因此,对于缓刑的适用有着严格条件。
    能够适用缓刑的原判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罪)。管制本身就没有剥夺自由,因此没有缓刑的必要,而3年以上有期徒刑皆为重罪,使用缓刑难以服众。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累犯因为主观恶性比较大可谓是“屡教不改|”,因此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是不能够享受缓刑的待遇的。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也并不一定能争取到缓刑的待遇。一般情况下,缓刑是由人民法院酌定的裁判的。但是,假如你是特定的弱者,又恰巧符合以上的条件的话,那么就必须给缓刑的待遇了。那些特定的弱者呢?①不满18 的未成年人;②怀孕的妇女;③年满75岁的老人。
    三、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的考验期的确定不是随意的,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具体而言必须遵从以下两条规定:①拘役缓刑考验期。2个月至1年,且考验期要长于原判刑期。②有期徒刑缓期考验期。1年至5年,且考验期要长于原判刑期。总之,缓刑的适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非监禁化的执法理念,是刑诉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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