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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以司法公正温润世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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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2 18: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时政模拟题、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以司法公正温润世道人心。
作者:李玉萍
如何把握司法与社会、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人民司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立足国情社情民情,回应民众关切,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慎处理解决个案纠纷与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司法在弘扬公平正义的同时,温润世道人心。
最近一段时间,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白衣男子反杀案”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再次引发了“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全民大讨论。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发布的“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通告,使该案在刑事司法层面尘埃落定。昆山公安的做法赢得了广大民众的普遍好评,有学者甚至称之为“可以载入中国正当防卫适用历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在该案中,司法机关的做法之所以值得点赞,不仅在于其激活了刑法中无限防卫条款的适用,弘扬了正义价值观,捍卫了法治尊严,更在于其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应了民众关切,顺应了天理人情,温润了世道人心。
毫无疑问,昆山“正当防卫案”无论对于司法人员还是社会大众,都是一堂极好的“法治公开课”。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司法与社会、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秩序、安全等的期待和要求,在个案中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已经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方面,昆山“正当防卫案”至少给了我们以下启示:
一是要把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的崇高目标和神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人员对党和人民许下的庄严承诺。具体到个案中,就是不仅要维护好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通过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要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回应民众的关切,通过抑恶扬善,扶正祛邪,满足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今年年初,在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中,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在电梯里劝阻他人吸烟的医生杨某不负侵权责任的做法,之所以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就在于该裁判结果不仅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更在于其通过支持和鼓励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守护了民众的公平正义观,让普通民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是要重塑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固然要注重法律效果,要严格依法办案,但依法办案并不意味着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或孤立办案,更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天理人情。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观念根深蒂固。在个案中,司法人员应当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守护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裁判结果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关注,往往不是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而在于其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如曾经引起热议的“天津老太气枪案”“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深圳鹦鹉案”以及更早前的“广东许霆案”等,这些热点案件一再表明,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活动是决定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昌明度的核心因素,如果个案中法律适用的结果与人们的正义感相悖,背离了民心民意,只会损害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三是要审慎处理个案矛盾纠纷解决与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个案矛盾的化解与纠纷的解决,实现个案的公正,还要考虑裁判结果和裁判规则是否有利于实现更大、更高的社会价值,是否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为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味着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概从宽”或“一味从宽”。尤其要正确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与当事人赔偿和解的关系,避免将赔偿和解与从宽完全等同起来,防范出现“花钱买刑”“花钱买命”的情形。为此,在试点过程中,一方面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个案正义。另一方面,在司法裁量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片面地、一味地从宽,尤其是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其认罪认罚,也必须依法严惩,以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司法者更应该洞察世事人情,关注社情民意,如此方能确保司法裁判兼具理性和温情,能够温暖人心,润泽世道,照亮法治中国梦。(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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