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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宪法难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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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7 19: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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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宪法难题探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宪法作为法律部分每年必考科目,单选、多选和判断题都会涉及,但是学员考试的过程中学员得分率却并不高。在这些题目中,有些知识偏向考查对法条的记忆,需要考生进行认真下功夫去反复识记,比如说国体、政体、某些国家机关的职权,但是有些题目不仅仅是记忆这么简单,还会涉及到一些宏观把控、框架梳理的题目,往往让考生摸不着头脑。就以下面这一道考生准确率非常低的题目为例来探析。
第一道题目是“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宪法》调整的是?A.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B.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C.公民和国家的关系D.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道题单选题,不属于《宪法》调整的关系的是,答案为D。这道题主要是对宪法整体、宏观内容的考核,相比较国体、政体这种纯记忆性、直问直达的考查方式,这种抽象的、框架意识要求高的题目,需要考生一定的功底。
我们来梳理一下宪法的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序言,一部分是正文(正文包括四章)。四章内容分别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序言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题目中几乎没有出过题,所以重点就在前三章。
第一章,总纲,讲的是我国的国家制度,包含国体、政体、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公民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国家不能侵犯、不得剥夺,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公民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公民不得拒绝。这就是C项公民和国家的关系的体现。
第三章,国家机构,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等等。如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和国务院的关系。所以A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宪法调整的范畴。此外,根据《宪法》第八十八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些内容讲的是国务院和法院内部之间的关系,所以B项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在宪法中也有相应内容的体现。根据排除法,这道题应选选项是D。
综上所述,掌握了宏观框架以后,细心分析一下自己所学过的内容,这道题目就能拨开云雾见青天,像这样的一道难题,抽丝剥茧,也能轻松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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