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 税制 | 相关人物 | 含义 |
夏 | 贡赋 | 无 | 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夏朝就已有土贡。当时根据贡土所宜的原则,将九州的土贡划分为三等九级,分别规定其应纳物品,并区分为常贡与临时贡纳。商朝土贡的进献者从臣属扩大到周围的部落藩属和归顺的附属国;在周朝还包括平民在内。军赋:商朝和周朝都是“因井田而制军赋”,即实行田制与兵制相结合的办法。 |
商 |
周 |
春秋后期 | 齐国“相地而衰征” | 管仲 | 按照土地不同情况分等征收农业税的财政思想。 |
鲁国“初税亩” | 无 | 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
西汉 | “十五税一” | 汉高祖 | 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 |
“三十税一” | 汉景帝 | 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
北魏 | 均田制 | 北魏孝文帝 |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
唐前期 | 租庸调 | 无 |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谷物,叫“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徭役的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 |
唐后期 | 两税法 | 杨炎 | 每户按资产和田亩交税,取消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 |
北宋 | 募役法 | 王安石 | 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人户,按贫富征收免役钱。 |
方田均税法 | 王安石 | 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田数量,按土地多少和贫瘠程度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
明朝 | 一条鞭法 | 张居正 | 把原来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 |
清朝 | 摊丁入亩也称“地丁合一” | 雍正 |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