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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数量关系:因果关系对可能性推理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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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17: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公务员行测考试中,可能性推理是逻辑考察的重点和核心。它占比大、题量大,同时,可能性推理内容庞杂、种类繁多,也是考生们得分的难点。故专家在此为广大考生进行疑难排解,希望能帮到考生。
    一、混淆点造成的困扰
    因果是事物的一种本质联系,作为科学论证的手段常常出现在考试当中,可能性推理的题干往往以因果关系的形式呈现。然而,可能性推理作为行测考察的一种类型,本质考察大家对题干分析理解、漏洞排查、加强削弱题干的能力。所以在考试当中,常常有考生把这两者当做一回事,做题时就给自己带来了些许困扰。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
    题干1:张三是一个胖小伙,推测一定是由于他吃的很多造成的。
    题干2:张三吃的很多,推测那么他一定很胖。
    作为因果关系,这两道题干一样,都是因为吃的很多,所以胖。
    但是作为可能性推理的题干分析,我们主要削弱或者加强的是作者的观点及推理逻辑,对于题干的已知事实不可做反驳。那么题干1的胖、题干2吃的多,都是我们不能推翻和质疑的了。所以在考试当中,这两道题目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也造成很多考生的失分。
    二、可能性推理与因果关系本质差别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可能性推理指的是以个别知识作为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识作为结论的推理。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客观事实,而结论则是关于该事物或现象的主观判断。
    从含义上,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是有区别的。作为考试题干,可能性推理可以以多种形式展现因果联系:1知果推因型(已知“事实”找“原因”);2知因求果型(已知“事实”推“结果”);3因果共存型(已知事实
A 和 B,推出 A(B)是
B(A)的原因)等等。从本质上来说,这些可能性推理模型都是因果关系,但是考题重点削弱和加强的是论点和论证方式,所以一定要以论据——论点的形式展现才可以避免因果形式的困扰,也避免了削弱和加强的错误。
    三、破题方法
    首先,大家要了解因果关系的本质。因果联系的主要特性有四点:(1)时序性。时间上的前后相继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2)相关性。时间上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之间不一定存在因果联系,还必须两者同时具有必然联系,满足“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才可以。“在此之后”不等于“由此之故”;(3)客观性。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4)确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正因为这些特性,因果关系才有了常见的因果倒置(时序性的改变)、否定论证
(相关性的改变)、另有他因(确定性的改变)等等削弱方式。
    其次,大家要根据可能性推理的题干形式对应运用。
    1、知果推因型(已知“事实”找“原因”)
    此类因果关系是给出一个事实 B,然后推测是因为 A 到事件 B 的。比如发现一个女孩很胖,因此推测她是由于吃得多而导致的,胖(事实
B)→吃得多(推测)。
    削弱方式:排除此因:发现这个女孩吃得并不多。
    2、知因求果型(已知“事实”推“结果”)
    此类因果关系是通过调查发现一个事实,预测会产生一个结果。比如发现一个女孩吃得多,就推测她一定会胖,吃得多(事实 A)→胖(推测)。
    削弱方式:否定论证:吃得多并不会胖
    另有他因:发现这个女孩不运动
    3、因果共存型(已知事实 A 和 B,推出 A(B)是 B(A)的原因)
    本类因果论证方式基本特点是经过调查或者研究,发现几个事实,然后,主观认为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于强加因果,即:事实 A、事实 B,推测因为事实
A,导致事实 B,即:事实 A→事实 B。
    比如:发现某人很胖,又发现此人吃得很多,就主观认为是吃得多这个事实导致了胖这个事实。即:吃得很多(事实 A)→胖(事实 B)。
    削弱方式:另有他因,比如有发现此人从来不运动、家族都是胖子等事实;
    因果倒置:是因为胖,为了维持生理需求,才吃得多;
    断开因果链条:两个事实间没有必然联系。
    专家建议大家对可能性推理中的因果题干多多练习,做题时一方面要以可能性论据——论点的形式理解题干,另一方面要理解因果削弱的本质才能二者兼顾,不掉入考官设计的陷阱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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