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 |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
职能 |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 |
宗旨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任务 | 新世纪新阶段的总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基本任务: 1. 维护国家安全(首要任务);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重要任务);
3.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 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
职责 | 1. 法定职责。
2. 紧急职业职责。
3. 公益责任义务。 |
权力 | 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司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紧急状态处置权 |
根本原则 |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
根本路线 | 群众路线 |
基本方针 |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
基本政策 | 1.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2.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
3. 宽严相济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4.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5. 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6.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
公安工作的特点 | 1. 专业工作的特点 复杂性、艰苦性、危险性、风险性
2. 公安工作整体上的特点
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
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 | 1.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 身体健康;
5.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
人民警察义务的内容 | 1.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口诀:两公两人 |
人民警察纪律 |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 |
人民警察的奖励 |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
人民警察的惩处 | 1.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警纪处分(降低警衔、取消警衔、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
3. 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