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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具有合法性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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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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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18: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题目:
下列说法具有合法性的是:
A.某超市在入口处警示“偷一罚十”
B.某商家合同载明“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C.某内衣专卖店规定“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
D.某网店声明“定作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经济法。第二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D项属于定作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因此,选择D选项。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因此这种规定是无效的。而且处罚行为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商家没有处罚的权力。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所说的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内衣不属于此列,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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