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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宪法新修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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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4 19: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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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新修亮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考的内容比较多,特别是新修之后的内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宪法新修的亮点。
1、下列属于全人大的职权( )
A.修改宪法
B.解释宪法
C.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战争与和平
【答案】ACD。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B选项中的解释宪法的权利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利。故本题答案为ACD。
【注意】本题的亮点在C选项。
C选项中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本次宪法新修增加的内容,这个要着重记忆。
2、下列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的( )
A.国家主席、副主席
B.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故本题答案是ABCD。
【注意】本题亮点为C选项,陷阱为B选项。
C选项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宪法新修增加的内容,要记忆。B 选项中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虽然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对于全人大决定人员,仍然有罢免权,很多学生会忽略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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