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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关于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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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7: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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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总结关于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正当防卫作为刑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大多数时候都是通过案例形式考察,在案例中,如何区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今天给大家来总结一下关于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技巧
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我们在考试过程中要注意哪些呢?
一、正当防卫前提
正当防卫不仅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很多同学错误的认为正当防卫只能为了本人利益。我们在现实社会中也有很多见义勇为事件,比如之前比较热门的“于欢案”,于欢在母亲在遭受债权人侮辱时,情急之下拿起水果刀刺伤债权人,最终法院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很明显这个案件就是于欢在为了母亲的人身利益而做的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很多案件中不存在现实的侵害,只是行为人自己想出的,比如说某女在回家的路上有人拍了她一下只是想问路,而她以为要抢劫,将此路人打伤,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三、防卫时间
必须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还未结束,很多时候在题目中出现侵害已经结束才进行防卫,这种不能构成正当防卫,通常情况下是故意犯罪。比如张三打李四,发现自己打不过李四,就逃跑,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就不可以在进行正当防卫了。
四、防卫意图
在主观意识上一定要有防卫的意思,不能挑唆,不能是互相斗殴,因为正当防卫的主观上是正当的,所以主观没有防卫意思,仍然不构成。
五、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一定值针对不法侵害人本来实施的,如果张三在追杀李四,李四把张三的妻子绑架以此威胁张三放弃追杀,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这时不法侵害人是张三,而不是他的妻子,所以也不是。
六、防卫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点在考试过程中相对比较好判断,一般是不需要伤害对方生命的。但是对于一些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不需要考虑限度问题的,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是正当防卫。
【例题再现】张某为躲避愁人李某的追杀,逃命过程中遇到一伙朋友,便叫上朋友一起反抗张某,张某一看李某人多势众便扔下铁棍要逃跑,李某不服气,捡起铁棍将张某打伤。李某打张某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过失伤害
【答案】C。解析:首先看张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针对李某的不法侵对不法侵害人李某实施了伤害行为,针对追杀行为,没有限度要求,但是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时间是已经开始而且还未结束,而张某看到人多已经结束了侵害,此时不符合时间要求,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对张某的一个故意伤害。所以应该是故意伤害。
中公专家点评:只要当掌握这几点,遇到题目是去找这些条件,如果能对应,他将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条件不匹配就去考虑其他情形。不要过分加入自己的主观感受,按照知识点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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