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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质权的考察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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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1 2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例题】甲向乙借款8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甲以冰箱、彩电各一台设定质押,甲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有权将冰箱和彩电变价受偿,为不影响甲家的生活,冰箱、彩电仍归甲家使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冰箱、彩电取得了质权
    B.乙对冰箱、彩电未取得质权
    C.如果进行了质押登记乙可以取得质权
    D.如果未进行质押登记乙不能取得质权
    【答案】B。
    【解析】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2017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质权的考察要点全部内容,更多政法干警备考资料,欢迎关注知满天河北分校官方微信号(hbzhimantian),知满天教育河北分校联系电话18633027917,祝您公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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