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43|回复: 0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回避制度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8-2-21 20: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知满天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回避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回避的方式
    ①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②自行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回避的适用范围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知满天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1-17 20:24 , Processed in 0.076242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