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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解析:法治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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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0: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论述]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习近平
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
——习近平
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政府就会失去公信力,人民就不会相信我们能把其他事情办好,我们的一切工作和努力就有可能付诸东流。
——李克强
中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
——李克强
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
——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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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2: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反腐败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反腐败机制,是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这种机制在一定历史时期起过重要作用,但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不相适应之处。
一是反腐败的法律缺失。
长期以来,我们党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然而,在这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对反腐败这样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没有一部可遵循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缺憾。近些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中,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大多散见于有关单行法律之中,因层级不一,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精确度、威慑力明显不足。
二是反腐败的制度失衡。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制度执行机制有效性不强。有的制度本身存在诸多漏洞与缺失,多偏重于事后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的制度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规范性要求多、配套落实措施办法少,孤立单体性制度多、融入具体规章和业务规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规定,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之流于形式。
三是反腐败的效能乏力。
面对反腐败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央的决心很大,密集发声反腐败,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和举措,存身于党政文件、会议报告、领导讲话之中,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性、预见性,其公信力、执行力也受到影响。各级党政机关虽然出台了不少反腐败的制度规定,但多以“禁止”、“严禁”、“不准”、“不得”等原则性语言作为基本内容,对执行制度的程序、量化评价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四是反腐败的力量分散。
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渠道是畅通的,构建了一个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庞大系统。然而,这个监督系统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机制,使监督力量分散。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也存在力量分散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反腐败的职能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专门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之中,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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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2: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反腐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一是全党的共识。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略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这都说明,法治开始融入国家治理过程,厉行法治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方式。最近一些高官腐败案件的公开审理,再次表明我们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法制条件的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越来越多的法律被用来约束政府和管理者,规范权力的运行。法制日渐完善为法治反腐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是人民群众的期盼。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而新兴媒体的兴盛,也为网络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便利,为法治反腐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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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3: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反腐的建议措施]
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说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在任何一刻都不能收手,但这种打击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此,至少要做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公开法定和问责法定,强调以制度控制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以公开制约权力、以问责保障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长效机制,最大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确保权利最大限度地不被人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二是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不能腐的惩戒机制。
立法权提供制度、规范和程序,加强反腐立法工作是充实反腐败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法治思维下,靠法治反对腐败,不仅要有法可依、疏而不漏,而且要重典治腐、严刑惩贪。因此,一方面要确保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反腐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宪法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行政法和经济法,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或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
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建立不敢腐的防范机制。
行政权是把体现为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相结合的立法决策落实兑现的关键,即是反腐的重点对象。如果把立法权比作反对腐败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行政权就是反对腐败的第二道防线。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经常与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企业单位等打交道,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的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工作的重点对象。因此,面对这种情形,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自律和自控,不以权谋私,不滥用权力,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确保行政权依法、高效、廉洁行使,才是引导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障。
四是注重司法惩治腐败,构建不想腐的保障机制。
这既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败的司法要件,也是反腐治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反腐败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远远不够,需要结合公正严明的司法参与,形成强而有力的防范格局和司法保障作用,才能打好反腐败的歼灭战。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裁断,它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正。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尽可能地剥离或减少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最大地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五是强化文化素养的培育,形成反腐败的文化环境。
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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