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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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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0: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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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是我们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当中常常涉及到的考点,然而因为种类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常令考生们头疼不已,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共同犯罪人的不同种类及相应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相应处罚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在考试中的具体运用
1.主犯:首先,考生们往往认为主犯就是首要分子。其实不然,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可能构成主犯的,故而构成主犯并不当然构成首要分子。其次,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需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2.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是需要对其所犯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刑法规定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处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性质比胁从犯严重,故而处罚力度也可看出,从犯相对于胁从犯而言,在处罚上比胁从犯多了一个词汇为“从轻”,刑法这么规定,也就意味着当认定为从犯的时候,应当优先去适用从轻原则,而一旦被认定为胁从犯时,应当优先适用减轻原则。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从犯的处罚力度是大于胁从犯的。然而正因为有这样的结论,所以考生们往往认为既然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从犯相应所有的词汇就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根据法条可以看出,从犯与胁从犯在处罚方面的共同之处都是使用了“应当”这个词汇。而没有使用“可以”这一词汇。故而这也是出题人常常出题的考点。
3.胁从犯:胁从犯常常会与从犯的处罚对比考察,这是考点之一。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胁从犯尽管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但是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后又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胁从犯。则应当认定为主犯更为适宜。
4.教唆犯:首先,教唆犯一定是主犯吗?其实不然,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辨别的。如果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则是,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主要作用,所以教唆犯大多数情况都被认定为了主犯,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教唆犯都一定为主犯。其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的未成年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对被教唆的人应当单独处罚。最后,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还是会构成教唆犯,只是构成教唆未遂。
【例题】
(多选)1.王某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犯罪,王某:
A.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是雇主 D.是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BD。本题考察间接正犯。解析:法律规定,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选项A错误,B正确。王某只是教唆李某,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C项错误。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D。
(单选)2.刘某、张某预谋抢劫,邀周某参加,周某不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周某一同前往,三人路遇一行人,上前要求其交出钱包,该行人不肯,奋起反抗,周某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后,抢得300元。对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表述正确的是: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被教唆犯
【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在本案中周某起初是被胁迫犯罪,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不应当在以胁从犯定罪,而应以主犯定罪处罚。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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