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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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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0: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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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之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概念
伪证罪,按照刑法分论第305条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翻译人或证人或记录人员或者记录人员将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翻译、证明、记录、鉴定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所以当案件中描述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或者鉴定人员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自身业务能力不足而做出的不正确的翻译、记录或者鉴定 ; 或者因为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从而提供了虚假翻译、记录或者鉴定以及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知识链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 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 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 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 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 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窝藏包庇罪,按照刑法分论第300条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具有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任何一种行为,便可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知识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两罪之辨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时间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发生时间没有限制,只要是在犯罪人实施犯罪之后的时间都可以;但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就是在司法程序过程中。
(2)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5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罪;但伪证罪的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3)犯罪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但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审判的犯罪人。
(4)实施的客观犯罪行为不同,窝藏包庇罪是通过帮助犯罪人隐匿或者脱逃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而伪证罪主要通过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将这些犯罪情节消除或者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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