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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 《民法总则》修改要点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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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7: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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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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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 《民法总则》修改要点解析(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距离《民法总则》生效已经有两个月了,上次我们梳理了一部分《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修改的部分内容,今天我继续整理《民法总则》变动最大的一部分——法人,来帮助大家学习!法人部分的修改可以说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基本对《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进行了推倒重构,所以也必将是我们近期考试的一个重点,希望大家能够充分重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把法人分类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法总则》却完全抛弃了这种分类,而是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的概念和旧法中的企业法人概念基本一致,不多做赘述。
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不仅涵盖了旧法中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还新增加了捐助法人概念,具体体现为第九十二条。关于捐助法人是这么规定的: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是我们要强调的一个重点。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据此规定,特别法人不仅包括旧法中的机关法人,还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进来,赋予其法人资格,这样特别法人的内涵就大大丰富了。
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由于以前关于村委会、居委会的性质,宪法中的规定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现在《民法总则》又赋予其特别法人资格,那么在这里有可能会出多选题,或者在单选题的选项中有所体现,所以大家要重点掌握。
总之,由于法人部分改动较大,大家要多多注意这一部分。尤其是法人的分类这一块儿,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的几率比较大,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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