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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巧记法定公文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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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6: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巧记法定公文的适用范围
    法定公文的考察一直是重中之重,所占比例较高,考点较多,考察较细。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了15种法定公文的适用范围,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区分这一公文必考考点。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议”这一文种在公务活动中若要使用,首先强调一定要经由会议讨论通过,未召开会议,不能对外制发。其次,决议作为高端文种,所涉及的一定要是重要事项。例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涉及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符合会议通过,也满足重要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这一文种经常同决议进行比较考察,考生也容易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决议”必须经由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的适用范围则没有这一要求,实际使用中无论是否召开过会议,满足其他适用范围的要求均可以制发。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在会议通过之后发布。除此之外,在考察中,“决定”常用于针对重要或者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或者指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命令”是所有公文中直接在适用范围中强调其“强制性”的,因此具有很强的指令性,受令机关必须执行相关要求。与之相应,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我们熟悉的就是法律和法规,党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发布法律,但是可以制定具有相同效力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命令”可以从来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而“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则表明“命令”和“决定”不同,前者只能够用于嘉奖,后者则奖惩均可。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报”是新增文种,适用范围中只强调“重要或者重大的事项与决定”,在实际使用中,考察较多的是统计公报和会议公报。例如:《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在考察时焦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这一落脚点在“国内外”三字;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例如公职类招考固定使用“公告”这一文种。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在考察时注意和“公告”进行区分,强调在一定范围内,并且涉及事项较小,不及“公告”重要。实际考察时公安、市政建设、交通等专业领域使用较多。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在考察时主要考察其行文方向的多样性,作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均可,并且需要在注意的是,作为下行文的意见,往往兼具指令性和指导性。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在所有的公文中考察频率应该是最高的,由于其写作要求少,它的使用频率也是最高的。常见的有发布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通报”在考察时很多考生的第一反应就是通报批评,除此之外,通报也可以用来表彰先进。并且通报的特点强调其教育性和说理性,因此在公文考察时,考察频率较“决定”和“命令”要高很多。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是陈述性上行文,常见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和呈送报告。尤其要注意的是,调查报告和述职报告不属于法定公文报告的分类,不要错选。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是最为典型的呈请性公文,其写作要求一文一事,若涉及多个事项,有几个事项就要写几个请示。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批复”是专门回答请示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行文的被动性,没有请示,就没有批复。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议案”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其发文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主送机关是“同级的人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由于是同级机关,议案是平行文,但是它是由于政府不能决定的事项提请人大会审议,因此又具有呈请性。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考察点比较简单,着眼点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所有的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发文均使用函。除此之外,函属于商洽性公文,机关之间涉及如调动干部,联系参观、学习,联系业务,邀请参观指导等也均使用函。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纪要”,不同于会议记录,前者是法定公文,后者是事务性文书。纪要在写作时只需要如实的概括提炼会议讨论的内容即可,写作于会议结束之后,常常用会议记录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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