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40|回复: 0

下列言行体现公民没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是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10-29 17: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题目:
下列言行体现公民没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是:
①“听说你养母病了?”“与我无关,我是被收养的。”
②“听说你生父病了?”“与我无关,我已经被叔叔收养了。”
③“爸,大学催缴学杂费了。”“你都成年了,自己挣钱交去。”
④“爸,小学催缴生活费了。”“我与你妈离婚了,找她要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参考解析: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养母和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据此可知养子女对养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母生病之后养子女有帮助的义务,故①表述错误。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可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但是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就上述费用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因此其父亲要求子女找母亲讨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④表述错误。
因此①④表述错误。
《婚姻法》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被收养之后对生父母没有扶助义务,因此②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结合上述高中及以下学历和18周岁,③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②③表述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查看更多行测真题精讲,推荐免费试听风暴羚羊老师VIP视频课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7-27 13:48 , Processed in 0.068491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