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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从于欢杀人案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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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16: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从于欢杀人案看正当防卫
    案件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一度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于欢“4·14辱母杀人案”更是跃上几大新闻的头条。而讨论的重点就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也是我们事业单位的常考点。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以下五点:(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案受到舆论广泛讨论,其中不乏学者认为是特殊防卫,但针对当时的案件事实,并不成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认定防卫过当是符合案件事实的。
    在考试中,正当防卫尤其喜欢考察案例的,因此备考中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需要5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尤其注意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那些情况。
    真题展示:
    1、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关于甲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答案:【A】。解析: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项正确。C错误。B项错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与题干描述不符合,故错误。D项错误,甲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故也不存在避险过当的说法。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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