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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8: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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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托管从一开始就具备了基本的规模化和机械化的操作,因而更容易接受和使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升生产和管理效率。同时,这种形式的土地托管不需要改变现有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安排。可操作性更强,农民的接受度高,无论在我国的南方还是北方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一般来说,有这么几个类型:
1、土地半托管
合作社和农民商量,选择一些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后由农户验收作业质量。
优点:让农民接受起来容易。
缺点:选择的多样性,管理起来稍困难,利润点低。
2、土地服务性全托管
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模式,合作社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在合同里注明各项附属条件,并向农户保证达到定额的产量。
优点:先收费,后服务,合作社的利益有保障。
缺点:农民接受起来慢,而合作社挣的是只是服务的钱,收的粮食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3、土地收益型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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