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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将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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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18: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济南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明确,济南市拟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公务员、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将济南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我国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实行不同的公(工)伤保障制度。济南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2015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因公负伤人员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对医疗费用的报销进行了规范。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实现所有劳动者工伤的统一保障制度,实现各类劳动者工伤后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济南市一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执行,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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