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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考点备考:无因管理不当所致损害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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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9: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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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快速了解选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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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选调生考试的内容,中公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我们都知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有一道经典例题这样的: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正确答案为D。本题涉及无因管理问题乙没有管理义务,为了甲的利益而实施了管理行为,同时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故管理人对本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对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在现实出现的次数非常的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现象都可能是无因管理。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那么,无因管理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怎么办?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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