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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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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2: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之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两种情况:
    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合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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