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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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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9: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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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在辅警考试、法检考试、高速公路招聘考试等笔试中时有涉及,在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六、审判程序:
㈠一先审程序:
1.普通程序: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⑴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①宣布开庭;
②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③法庭辩论。
⑵自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①可以独任审判;
②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调解;
③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反诉;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④自诉人可以和被告人经行和解和撤诉;
⑤在开庭之前法院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⑥自诉人2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2.简易程序:
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且检察院同意或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
②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⑵简易程序的特点:①只适用于一先审程序;
②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③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④简易审判的重要特征是程序的简化(如可独任审判)。
2、第二审程序:
⑴第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则:
①全面审查原则:
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经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②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方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该原则限制。
③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比较高法院核准;死缓执行由高级法院核准。
④审判监督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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