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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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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8: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有任何报考疑问,欢迎加入全国招警考试备考交流群: 302476976,和广大考生一起交流进步。
中公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在辅警考试、法检考试、高速公路招聘考试等笔试中时有涉及,在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在招警考试中刑法作为传统法律,其所占比重也较为重要。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考试中很少将犯罪构成要件整体考察,一般都单独考察,这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考察较多。下面作简单介绍: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行为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案例: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1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答案: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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