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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行测常识:行政行为概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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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22: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之成立:行政行为具备外部可以认知的形态,并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同。
    1. 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标志:签署公布。
    2.
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标志:(1)最后决定正式作出,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开始之前,行政机关往往告知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决定,这种拟制的决定并非最后的。(2)行政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通过送达的方式完成: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成立的时间以告知到达并为相对人受领的时间为准。
    3. 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标志: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即成立;无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满即成立;紧急情况的,即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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