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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刑法常识:刑罚之主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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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22: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制
    (一)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 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 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 管制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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