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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考时评:家庭“冷暴力”入法更具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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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暴究竟是种什么样的暴力?
    历经20年酝酿,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于今年8月正式亮相。今年8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反家暴法草案;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写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说,二审稿的上述规定,意味着草案写入了“同居暴力”,体现出反家暴没有禁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身体伤害还是心理的、情感的或性的虐待等都属于家暴范畴。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中国家暴法虽姗姗来迟,但却意义重大,特别是两次审稿,内容的不断完善,从家暴硬伤害到精神层面。其实,我们都知道,在我国不少法律条文中,对于禁止家暴都有过明文禁止,但却缺乏系统的、难以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家暴的具体划分,很难解决好目前社会中越演越烈的家暴问题。
    毫无疑问,国家家暴法二次审稿草案,对解决反家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具有实际的指导作用。某种意义上来说,目前我国存在的家暴也具备一定的“中国特色”,千年来的家长意识、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等潜行文化的存在,让约束家暴受到传统习俗的极大挑战。既使法有所规,但现实中却难以操作,这种尴尬境地使家暴法很难真正意义上成为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神。
    身体上的伤害很容易理解,精神层面的伤害在二审稿中重点进行阐述,更具有法治意义。首先,“精神伤害”家暴法,明确规定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次启用“紧急安置制度”,接到虐待儿童的报警后,警察可以立即将儿童带离险境。再次就是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新增了公安机关、妇联、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并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了强制报告的主体。
    反家暴法案二审稿基本上可以解决好家暴标准问题、证据问题和救助问题,但这仅仅是国家层面以法律条文制止家暴的开始。而真正要在现实社会中进行有效实施还需要先给社会民众进行普法,让民众对于家暴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对于自身权利能够进行有效主张,更要清晰地意识到反家暴并非私人空间或家庭的私事,而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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