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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省考时评: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领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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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09: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民自治向来是农村工作的重点,全国很多地方也一直在不断探索如何制定符合本乡本土特点的村规民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如何推进社区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是重点,而村规民约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
    千百年来,我国农村一直有着较为浓厚的自治传统。如果我们细致剖析许多发生在农村的法律纠纷就会发现,相关职能部门顺利介入、正常运作并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都是尊重当地自治方式、村规民约和生活习俗,否则就可能让问题更复杂。
    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提速,人口流动加快,在某些农村地区自治能力有下降之虞,其背后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两点:农村向外流动的人口往往是青壮年,他们在传统农村生活中通常扮演着自治的主要承担者和维护者角色,他们的离去导致农村自治无人可以挑起大梁;经济利益和现代文化对于农村传统生活的冲击越来越大,尽管这是走向现代文明所必须的,但转型会有阵痛,经济利益和现代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容易消解村民对于传统自治生活的信任和依赖。
    综合来看,农村自治能力下降的实质就是由于执行者缺失、规则信仰动摇导致自治文化的权威性下降。传统的东西已经渐行渐远,新的路径方法暂时不明。人们在摇摆中纠结,甚至容易走向迷茫,直接影响到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生活保障。农村自治能力下降会让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也随之变弱,造成的问题带有长期性,短期内表现得不明显,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比较严重。比如最近发生的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疑似农药中毒事件,人们也应该记得几年前当地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当地有关部门对此固然难辞其咎,但村民自我治理、自我调节能力的薄弱也可见一斑。
    村民自治向来是农村工作的重点,全国很多地方也一直在不断探索如何制定符合本乡本土特点的村规民约。基于村规民约的村民自治与其说是一项项具体的制度,不如说是一种传统习俗、传统文化的延续。村规民约并不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更多依靠是文化习俗层面的约束和自觉,需要深植于人们内心才能正常运行。当前村民自治出现的某些问题或者危机根源还在于文化习俗层面,是由于传统自治文化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开始动摇、变得模糊所致。
    破旧纳新是社会发展必然规律,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传统自治文化的退场有其时代必然性,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现代化进程不断提速要求在农村地区建立新的自治文化和自治氛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作为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的核心。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深入乡村生活细节之中,依法保障农村居民各项权利,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当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权威性不断得到树立,各地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时就会拥有坚实的社会文化依托和共同的社会心理基础,村民自治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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