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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省考时评之恶犬伤人频发须重典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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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09: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四川成都一位母亲在恶犬扑来时,将儿子搂入怀中,任凭自己被恶犬撕咬。最终,母亲全身有19处伤口,而孩子毫发无伤。人们被这位母亲护犊情深的勇气深深感动,同时也为恶犬伤人忧心忡忡。据了解,各地犬类管理规定对烈性犬伤人处罚措施力度明显不足。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各地规定一般都要求犬主人将受害者及时送诊并承担医疗费。如果按普通犬类伤人的处罚标准,一般处罚金额很低,有的地方最高处罚仅有200元。
    养犬在我国各地都十分普遍,有专家保守估计在1亿条到2亿条。与此同时,各种“狗患”问题应运而生。且不说电梯间里人狗冲撞、狗粪狗毛污染环境等“小问题”,光是恶狗伤人就足以导致人心惶惶。北邱县5岁女童被疑为狼青的恶犬活活咬死;北京通州一名女童被邻居家的藏獒咬伤脸部,被缝60多针;陕西西安一名13岁男孩受到藏獒攻击,从3层民房楼顶摔下身亡;辽宁大连6岁女童被藏獒咬断脖子致死;四川武胜县沿口镇两岁女孩被自家土狗咬穿气管……
    毫无疑问,烈性犬具有很大攻击力,而且其行为难以预测,尤其是在野性发作或发情时,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很大危险性,是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正因如此,不少律师建议进一步完善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诸多不足,加固法律安全锁。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关于烈性犬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一般由各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行规范。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犬类检疫而言,未涉及烈性犬伤人后的管理问题。而现实操作中,各地犬类管理规定对烈性犬伤人处罚措施力度明显不足,尤其是发生烈性犬致人死亡事件,往往是赔偿点钱了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等国家为防止狗咬人早已推出“重典”:“不得伤人”和“宠物主人不得对所养宠物失控”是很多国家饲养的最基本规则,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修订了一套严格的法律,发生严重的狗咬人事件,犬的主人也将被判重罪。值得一提的是,依据中国现行法制,恶狗伤人入刑也能找到不少“靠山”。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规定:“(恶狗伤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当然,执行一项法律需要明确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基于此,面对“恶狗伤人入刑”具体如何追究、以哪条追究、定何罪、以何罪名追究等《刑法》均并未规定的现实,依据有关专家所提到的,有必要及时修缮相关法制,对恶狗伤人的恶性事件,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狗主人的刑责。唯有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尽到该尽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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