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7|回复: 0

2015年省考时评:“赶走租房者”难解群租困境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7-31 09: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民常先生反映,刚租几个月自如友家房,因房间违规改造成群租房,被派出所及物业责令限期搬走,自如友家以合同约定为由让直接走人,拒不赔偿。自如友家客服称,可帮助更换房间,但拒绝赔偿。律师称,可要求一定赔偿。
    有关部门治理群租房,方向当然是正确的。问题是,如果简单地将租房者赶走,并将群租房“一棍子打死”,不仅造成了住房资源闲置和浪费,也可能会“误伤”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权和居住权。事实上,治理群租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房屋租赁市场的相对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供需双方的利益。可见,赶走租房者,难解群租困境。
    众所周知,群租房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房逐渐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容易带来社区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房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和制度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而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一个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对于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对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租金支付能力更低。
    可见,针对群租现象,不能止于集中治理,应在法律修订、制度设计、保障房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首先,应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取消对群租房的禁止性规定,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隔断作出界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再者,通过税收等手段租房市场进行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还有,通过“业主公约”中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比如,在《业主公约》中进行约定,本小区物业不得群租、转租等。
    特别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与治理群租房同等重要。因此,政府及住建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综合治理群租房的同时,将主要力量花在加大廉租房建设上,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到更多的人群。一方面,保证廉租房的建设数量,增加社会供给,起到减缓高房价对低收入人群冲击的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则要降低廉租房准入门槛,不仅要向城市低保户和困难户开放,也应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社会低收入的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入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0-6 11:25 , Processed in 0.079354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