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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省考时评:查处行政垄断不应流于“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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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09: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却无意间成了垄断的“推手”。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最近就摊上事了。因“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近日,
国家发改委网站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被依法纠正”为题,通报了这起被查处的涉垄断行为。(6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根据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已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此,相关部门已督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整改,同时,依法对参与垄断协议的运营商进行了共计约1318万元的处罚。
    事情到此似乎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然而且慢。纵观事情的来龙去脉不难发现,几家运营商所以“抱团垄断”,并非私底下自发而为,而是来自于主管部门这只“推手”,是被动为之。媒体说的是“无意间”,其实是通过各种手段“强制执行”。换言之,是先有行业主管部门主推的行政垄断,才有电信企业被动的“抱团垄断”。假如行政不滥用权力主推垄断,这些运营商就不可能“抱团垄断”,事实上也不敢。因此,与其说主管部门是垄断的“推手”,倒不如说是垄断的“罪魁祸首”。
    然而从查处的情况看,参与垄断协议的运营商都受到了真金白银的处罚,这是必要的。可是,对于垄断的“推手”、“罪魁祸首”,却仅仅停留于调查、整改、通报。尽管这也是必要的,但却显得过于笼统,不痛不痒,不足为训。因而有网民直言,这样的查处,怎么看都像是“罚酒三杯”,既不过瘾,也不管用。
    毫无疑问,相比企业的经济性垄断,主管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大,由于其前提是政府机关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去干预市场经济,因此这种行为对建设法治社会也造成了危害。但从反垄断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对经济性垄断的查处是不手软的,但对行政性垄断的查处,却往往流于“罚酒三杯”式。尽管《反垄断法》中不乏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但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分析其因,除了“官官相护”,也有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因素。目前对于经济性垄断行为,处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这个力度很大,而对行政性垄断的处罚则过于温柔。
    无论如何,既然行政性垄断危害更大,查处起来就不应流于“罚酒三杯”,而是必须加大力度。既然摊上大事,怎么能轻轻放过呢?这既有赖于尽快补齐法律短板,更有赖于反垄断执法部门强硬起来。只有让行政垄断部门及其责任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他们才会规矩起来,负责起来。起码,不至于成了垄断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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