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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常识判断:常识判断-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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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二)基本制度
    环境法基本制度、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
    七、诉讼法
    (一)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 和地域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刑事诉讼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侦査的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的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 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三)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
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
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八、其他部门法
    (一)劳动法
    劳动法,是指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依照本法执行。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 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二)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公民在遭遇“劳动风险”或其他风险而使生活陷人困境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给 予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 制度。
    (三)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其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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