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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民法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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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9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1)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证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
    ②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
    ③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监护的设立方式
    ①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第一,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第二,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10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11法人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构成要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即固定并附着于土地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固定于土地的其他设施等。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珠宝、图书等。
    13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指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这里的民事后果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由两个层次的内容所构成: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第一,一般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太严格,除具有正式文本的合同书之外,任何记载于书面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此外,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订立的合同(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格式上比较灵活,内容上可繁可简,是绝大多数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方式。
    第二,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法律行为,如经过公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遗嘱等。
    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指经过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其通常仅适用于合同行为。
    见证形式。见证形式是指经过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如有见证人在场时设立的遗嘱。
    审核及登记形式。审核及登记形式是指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视听资料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极为特殊的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作为的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推定行为”,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第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沉默”,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是其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等。
    14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等。
    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认,可发生效力。
    (5)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16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方式分为: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
    (3)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又称为“意定代理”。
    17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普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法律、法令、条例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承认。
    1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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