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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民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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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物权
    概念: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特征:1.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是一种绝对权。
    3.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4.具有永久性。
    债权
    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
    (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有以下几类: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时效
    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财产所有权
    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
    (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种类:(1)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3)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A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C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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