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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公司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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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8、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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