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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常识如何不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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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绝对词中的法
    绝对词中的法,是指在题目的选项中,有“都有”、“全部”、“任何”等比较绝对化的词语,如果选错误选项,则此项多为正确答案;如果选正确选项,则可以直接排除,正确答案在剩余的选项中产生。在此类选择正确选项的题目中,一般会有一到两个选项包含绝对化的词语,考生可以直接跳过这样的选项,在其他选项中寻找正确答案。
    (二)原则判定法
    原则判定法是指,在大家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的情况下,运用生活中基本的行为准则,根据事物产生、运行、发展的基本原理来进行解题的一种方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部分法律的产生来源于它所存在的社会环境,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它的制定更多的遵循了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符合当下社会事物运行的基本原理。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对这些社会规范并不陌生,那么我们在解答题目时,不妨运用这些基本的生活原则,来找出正确的答案。
    (三)去同存异法
    这种解题技巧适用于考生对题目未能做出判断正确情况。当考生在阅读完试题题干及所有选项后,如果发现选项中有内容或者特征大致相同的,就可以将其排除掉,并保留那些差别较大的选择项,再将剩余的选项进行比较、判断,最终确定符合题意的答案。这样做的目的是缩小目标,提高答题的准确率。
    (四)排除法
    如果考生细心的话,便能够发现排除法似乎适合于每一种题型。在这里,常识判断题也不例外。在考生解答客观题时,排除法便是最有效的解题方法之一,并且它也最适合于单项选择题。在这部分题中,考生根据自己平时所掌握的知识,便会轻易的将最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掉。甚至有些题可以直接将其他三项排除掉,选出正确答案。如果选项中有自相矛盾的,立即排除一个。其实有些题考生即使不能直接通过排除得出答案,也可以减小试题的难度,从而提高答题的正确率。
    (五)最严重选拔法
    最严重选拔法,是指题目的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一般适用于刑法考题。建议考生即使无法律基础,也可按常理推断,选项中哪一种情形造成的后果最严重,如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或导致了最为严重的损失,考生可以此为据,选择其中情节或结果最严重的一个作为正确答案。
    在掌握了上面的原则之后,还需要考生注意平时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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