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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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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3.下列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有。
    A.武装掩护走私的
    B.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C.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D.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伪证的
    4.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5.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致其重伤,属假想防卫。但是王某在当时条件下并不能预见,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3.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B【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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